隐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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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Robin Berjon (Supramundane)(至 2022 年 9 月任职于 The New York Times)
Jeffrey Yasskin (Google)
反馈:
GitHub w3ctag/privacy-principles (拉取请求, 新建议题, 开放议题)

另请参阅翻译


摘要

隐私是 Web 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档提供了适用于全球的隐私 及相关概念的定义,以及一套应指导 Web 发展、使其成为可信平台的隐私 原则。使用 Web 的人们将受益于技术与政策之间更紧密的联系,而本 文档旨在同时适用于二者。

本文档的状态

本节描述本文档 发布时的状态。当前 W3C 出版物列表以及本技术报告的最新修订版可在 https://www.w3.org/TR/ 上的 W3C 标准和草案 索引中找到。

本文档由 Web 隐私 原则任务组编写, 该任务组由 TAG 召集。

本文档由技术架构 组使用 说明轨道作为 声明发布。

W3C 声明是一份在经过广泛 共识建立之后,由 W3C 及其成员认可的文档。

W3C 专利 政策 不对本 文档施加任何许可要求或承诺。

本文档受 2023 年 11 月 3 日 W3C 流程文档管辖。

本文档的定位

本文档详细阐述了Web 伦理原则中的隐私 原则:“安全 与隐私至关重要。”虽然本文档重点关注隐私,但这 不应被视为表明隐私始终比其他 Web 伦理原则更重要,并且 本文档也不涉及当不同的 Web 伦理原则发生 冲突时应如何权衡它们。

Web 上的隐私主要由两种力量调节:Web 平台所公开(或不公开)的架构能力,以及 Web 使用所在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New-Chicago-School],[Standard-Bodies-Regulators])。这些 监管机制彼此独立;一个国家的法律不会 (也不应该)改变整个 Web 的架构,同样,Web 规范也不能 凌驾于任何特定法律之上(尽管它们可以影响制定和执行法律的难易程度)。Web 并不仅仅是某种特定法律隐私制度的实现;它具有由共同价值观驱动的独特特性和 保障,而这些保障往往超过法律对隐私的要求。

但是,当技术和法律相互补充时,Web 隐私的总体目标才能得到最好的 实现。本文档试图建立共同概念,以帮助开展 Web 隐私监管方面的技术工作。它也可能有助于推动与法律 监管制度之间以及不同法律监管制度彼此之间的一致。

本文档的目标并不是涵盖所有可能的隐私问题,而是提供足够的 背景,以支持 Web 社区就隐私作出明智决策,并将 隐私融入 Web 的架构之中。

很少有架构原则是绝对的,隐私也不例外:隐私可能会与 伦理架构的其他理想属性产生冲突,包括无障碍或国际化,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Web 社区必须共同努力,以取得适当的平衡。

本文档的受众

本文档的主要受众是

其他受众包括:

本文档旨在帮助其受众在新的 Web 标准或功能生命周期中尽可能早地处理隐私问题, 或者在开发 Web 产品时尽可能早地处理这些问题。从一开始就考虑隐私 将有助于避免以后为了处理未预见但可预见的问题而 添加特殊情况,也有助于避免构建最终无法被用户接受的系统。

由于本文档指导对新标准进行隐私审查,因此 Web 规范作者应在设计早期查阅本文档,以确保其功能 顺利通过审查。

原则列表

本节列出了所有隐私原则, 并链接到本文档其余部分中对它们的详细说明。

应包括哪些受众?

1. Web 隐私简介

这是一份包含技术指南的文档。但是,为了将这些指南置于相应的上下文中,我们 必须首先定义一些术语,并解释我们所说的隐私是什么意思。

Web 是一个由信息 流组成的社会和技术系统。由于本文档 专门讨论适用于 Web 的隐私,因此它重点关注与 信息流有关的隐私。

Web 面向所有人([For-Everyone])。它应该是“一个帮助 人们并带来 净正向社会效益的平台”([Ethical-Web-Principles])。Web 服务于人们的一种方式,是努力保护他们免受监视,以及数据 所能够造成的各种操纵。

信息既可用于预测和影响人们,也可用于设计 控制人们行为的在线空间。以更大的 规模、更高的精确度和可靠性收集并处理信息, 在越来越多种数据类型之间实现日益增强的互操作性,并以不断加快的速度进行这些活动, 正在导致权力集中,从而威胁私人和公共自由。更重要的是,自动化以及我们生活各方面日益 计算机化,既增强了信息的力量,又降低了许多侵入性 行为的成本;如果实施者必须与 受害者身处同一房间,这些行为本来更容易受到约束。

当一个参与者能够收集关于一个数据并自动处理这些数据, 而这个 却必须手动采取行动来保护其数据 或控制其处理时,这种自动化不对称 会造成有利于该参与者的权力失衡,并削弱这个的能动性。 本文档重点关注数据处理可能对人们产生的影响, 但它也可能 影响其他参与者,例如公司或政府。

需要牢记,并非所有人在抵抗 权力失衡方面都具有同等能力:有些更加脆弱,因此 更需要保护。

数据治理是调节信息流的一套原则体系。 数据治理决定 哪些参与者可以收集数据、可以收集哪些数据、可以如何收集 数据,以及可以如何处理这些数据 ([GKC-Privacy],[IAD])。本文档为 以人们为先的数据治理提供构建 模块。

原则会因上下文而随上下文不同([Understanding-Privacy],[Contextual-Integrity])。 例如,人们在工作场所、咖啡馆或家中对隐私有不同的期望。理解 和 评估隐私情形时,最好明确识别以下各项:

始终存在发挥作用的隐私原则。有些原则集合可能更加 宽松,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中立的。所有隐私原则都会对 人们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必须确定哪些原则在 Web 上下文中最符合 Web 伦理价值观([Ethical-Web-Principles],[Why-Privacy])。

信息流是由 参与者交换或处理的信息。一个人的隐私既可能因其信息从本人流向 其他参与者而受到损害,也可能因信息流向本人而受到损害。后一种情况的例子包括: 意外出现的令人震惊的图像、 在其打算睡觉时出现的巨大噪声、操纵性信息、在其注意力集中于其他事情时出现的打断性 消息,或者在其寻求社交互动时遭受的骚扰。 (在其中一些情况下,这些信息可能并不是个人数据。)

在 Web 上,信息流可能涉及各种各样的参与者,而这些参与者在特定交互中对用户而言并不总是 可识别或显而易见。访问一个网站可能涉及 参与运营该站点的参与者,也可能涉及拥有网络访问权限的参与者, 其中可能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其他网络运营者;提供 网络连接的本地机构,包括学校、图书馆或大学;政府情报机构; 已经获得网络或任何其他参与者系统访问权限的恶意黑客。 包括监视在内的高级威胁可能由这些参与者实施([RFC6973])。普遍监控, 即一种大规模、无差别监视形式,是已知的针对 互联网和 Web 用户隐私的攻击 [RFC7258]。

信息流也可能涉及其他人——例如站点的其他用户—— 其中可能包括朋友、家人、教师、陌生人或政府官员。某些 隐私威胁,包括披露和骚扰,可能特定于参与信息流的其他 人([RFC6973])。

1.1 个人自主性

一个自主性是指其根据自身个人意愿作出 决定的能力, 而不受其他行为者的不当影响。人们用于权衡决策的智力资源 和 时间有限,因此在作出决策时不得不依赖捷径。这使得 操纵他们的偏好成为可能, 包括他们的隐私偏好([Privacy-Behavior], [Digital-Market-Manipulation])。 当一个系统提供的捷径更接近于某个在拥有无限时间和智力 能力的情况下会作出的决定时,该系统就提升了这个人的自主性。 如果类似的捷径与在这些理想条件下作出的决定相违背,则会降低这个自主性

降低自主性的可供性和交互被称为欺骗性 模式(或暗黑模式)。 欺骗性模式不一定是故意造成的([Dark-Patterns],[Dark-Pattern-Dark])。 在构建可能影响人们自主性的事物时, 重要的是由来自多个独立视角的审阅者 检查它是否引入了欺骗性模式

鉴于当今数据经济中潜在的与数据相关的决定数量极大, 人们不可能详细控制其数据如何被处理。 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隐私已经消亡。研究表明, 人们仍然关心其数据如何被处理,他们感到无能为力, 并认为自己已经失去了能动性([Privacy-Concerned])。 如果我们谨慎设计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 就可以让人们在自己的数据方面拥有更大的自主性。这可以 通过设置适当的、保护隐私的默认值,并设计 用户友好的选择架构来实现。

1.1.2 隐私劳动

隐私劳动是让一个承担 确保以其作为主体或接收者的数据处理适当的这一工作的做法,而不是将责任置于 正在执行处理的参与者身上。 基于向人们请求其同意的数据系统往往会增加 隐私劳动

更一般地说,隐私的实现往往会将劳动转嫁给人们。这一点 尤其适用于源自公平信息 实践FIPs)的制度,这是一组松散的原则,最初于 20 世纪 70 年代提出, 用于在对数据库日益增长的担忧面前支持个人 自主性FIPs通常假设 正在发生的数据处理足够少,因此任何都能够 进行充分的审慎评估,以便在作出决定时保持自主。由于 它们将隐私劳动转嫁给人们,并假设存在完美且不受限制的自主性,因此FIPs并不 禁止特定类型的数据处理,而只是为其设置不同的程序性 要求。这种方法已不再适当

隐私程序性方法的一个显著问题在于,在人们与另一个 参与者之间存在显著权力不对称的情况下——例如,一个使用由 垄断性平台提供的基本服务——和人与另一个参与者大体处于平等 地位的情况下,甚至是可能拥有更大权力的情况下,例如在竞争环境中运营的小型 企业,它们往往采用相同的要求。它们也不考虑这样的情况: 一个参与者可能胁迫其他参与者协助其 不适当的 做法,这在广告或内容聚合领域的主导参与者中经常发生 ([Consent-Lackeys], [Content-Aggregation-Technology])。

FIPs的引用一直延续至今。它们经常被称为 “透明度 与选择”,而在今天的数字环境中,这往往意味着 正在描述不适当的处理

1.2 脆弱性

有时,某些特定人群,例如儿童或老年人, 会被归类为脆弱人群。但是,任何都可能在 一个或多个上下文中处于脆弱状态,有时甚至自己并未意识到。 一个披露个人数据时,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处于脆弱状态 或可能变得脆弱,而一个参与者可能 无从得知某个人处于脆弱状态。 系统设计者应在系统设计中考虑这一点。

由于以下原因,一些人可能更容易因 个人数据的收集、滥用、丢失或被盗而遭受隐私风险或伤害:

对于脆弱人群的个人数据,或一旦其个人数据被收集、使用或 共享便可能导致某人变得脆弱的敏感信息, 可能需要额外的隐私保护(例如阻止跟踪元素、传感器数据或有关 已安装软件或已连接设备的信息)。

虽然有时其他人可以帮助脆弱人群评估隐私风险并 作出有关隐私的决定(例如父母、监护人和同伴),但每个人 都拥有自己的隐私权。

1.2.1 监护人

一些脆弱人群需要一个监护人帮助 他们就自己的 Web 使用作出良好 决定(例如儿童,其父母通常 充当其监护人)。拥有监护人的人称为 被监护人

受监护人有权在其隐私权方面作出知情决定并行使其 自主权。其监护人义务在其受监护人的能力不足以做到这一点时,帮助受监护人这样做, 即使这与监护人的意愿相冲突。在 实践中,许多监护人并不会以其受监护人的最佳 利益为出发点作出决定,因此至关重要的是,Web 平台技术不得加剧 这种情形本身所固有的风险。

用户代理应 在善意的监护人保护 其被监护人免受危险的需要,与被监护人在拥有恶意监护人时保护自己的需要之间取得平衡。

用户代理可以通过遵守 2.8 设备所有者和管理员中的原则来保护脆弱的被监护人,并且只能 为了帮助监护人履行其对 被监护人的责任,而向监护人提供有关被监护人的信息。执行此操作的机制必须包括 帮助那些意识到其监护人并未按照 被监护人利益行事的被监护人的措施。

1.3 集体治理

隐私原则通过社会过程来定义,因此,在特定上下文中适用的 隐私定义可能存在 争议([Privacy-Contested])。 这使隐私成为一个集体行动问题([GKC-Privacy])。 群体层面的数据处理可能影响群体或个人,包括以 即使在对同意作出乐观假设的情况下,人们也无法控制的方式产生影响。例如, 某个人可能只愿意向某个特定参与者透露自己属于某个群体。然而,同一群体中的其他成员可能正在与同一 参与者交互,并披露更多信息,这可能使参与者能够有效地对 那些不提供自身信息的人作出统计推断。

因此,我们考虑的不仅仅是分享数据的人们与邀请其分享数据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Relational-Turn]),还要考虑 即使没有分享数据,也可能发现自己被间接归类为某个群体成员的人们 之间的关系。这里一个关键认识是,即使数据已经去标识化,这种关系仍可能持续存在。更 重要的是,无论这种对人的分类是否自愿,都会改变世界运行的方式。 这可能产生自我强化的循环,从而同时损害个人和 群体([Seeing-Like-A-State])。

一般而言,数据中的集体问题需要集体解决方案。 Web 标准通过 在用户代理中定义结构性控制、 确保研究人员和监管机构能够发现群体层面的滥用, 并建立能够处理隐私问题的机构或将职责委托给这类机构,来协助数据治理。 如果治理主要依靠 增加个人控制而不是集体行动,通常很难实现其目标。

大规模收集数据可以产生显著的亲社会结果。问题往往在 参与者同时为了集体利益和不忠诚的目的处理数据时出现。 这些不忠诚的目的通常被辩称是在为亲社会结果提供资金支持, 但要使这种做法适当,就需要集体监督。

1.3.1 群体隐私

人们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成为某个群体的成员。 他们既可以主动加入, 形成自我构成的群体,例如加入俱乐部;也可以由外部参与者将其 归类到某个群体中,通常由官僚机构或其计算机化等价物来完成 ([Beyond-Individual])。 在后一种情况下,人们可能不知道自己正被 归入同一群体,而且群体的定义可能难以理解(例如,如果它 是通过不透明的机器学习技术创建的)。

保护群体隐私可以在两个不同层面进行。即使群体成员被保证 保持匿名,群体本身的存在,或者至少其活动,也可能需要受到保护。 我们将其称为“群体隐私”。相反,人们可能希望保护 自己是该群体成员这一事实,即使群体本身及其活动众所周知 (例如在威权统治下加入异议人士运动),我们称之为 “成员身份隐私”。前一种情况的隐私侵犯示例 是健身应用 Strava,它没有泄露个人行为或法定身份,却发布了热门跑步路线的 热力图。这样做揭示了军人经常在周围跑步的美国秘密 基地([Strava-Debacle],[Strava-Reveal-Military])。

当有关一小群人的信息被 处理时,即使没有暴露任何个体化数据,人们的隐私利益也可能受到影响。例如,一个教室中学生的浏览活动 可能属于敏感信息,即使教师并不知道究竟是哪名学生访问了某个 特定的健康问题资源。针对小群体定向呈现信息也可能 不适当:例如,即使没有唯一标识个人的数据,向访问过某个特定诊所或 被选入某个特定陪审团的人定向发送消息也可能具有侵入性。

人们不知道自己是某个群体的成员、无法 轻易找到该群体的其他成员以共同倡导自己的权利,或者无法轻易 理解自己为何被归类到某个群体时,他们通过隐私自我治理方法保护自身的 能力实际上会被大幅削弱。

群体隐私中的一个常见问题是,一个群体成员的行为会泄露 其他成员宁愿不以这种方式(或根本不)共享的信息。例如,一个人 可能发布一张活动照片,自己与其他人同时出现在照片中,而 同一照片中的其他人可能不希望其参与活动这一事实被披露。另一个 此类问题的例子是允许人们上传联系人信息的站点:执行 上传的人可能比与其存在联系的人更愿意披露自己的社交网络。 此类问题未必存在简单直接的解决方案,但构建网站的人们需要 对其进行认真考虑。

1.3.2 透明度与研究

虽然透明度很少足以帮助人们作出知情的个人选择,但它在让研究人员和记者为我们 关于隐私原则的集体决策提供信息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考虑扩展了 TAG 关于强大且安全的 Web 平台的决议, 以确保在涉及信息流和自动化决策的情况下, “广泛的测试和审计仍然能够进行”。

只有在存在强有力的数据访问权(包括访问从个人数据 派生的数据的权利),以及解释自动化 决策结果的机制时,这种透明度才能发挥作用。

1.4 用户代理

用户代理充当 一个(其用户)与 Web 之间的中介。 用户代理在 可能的范围内实现集体治理为个人利益而确立的原则。 它们力图防止形成信息不对称,并通过提供自动化来服务其用户,以纠正 自动化不对称。在可能的情况下,它们保护 其用户免于收到 侵入性消息。

用户代理应当 与使用它的完全保持利益一致,并完全 为这个的利益而运行。它不是第一方用户代理作为一个可信代理来服务这个 : 它始终将这个的利益置于首位。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意味着通过阻止 这个作出危险决定, 或通过放慢其作出决定的速度,来保护这个人免受自身行为的伤害。例如, 如果无法验证某个站点的真实性, 用户代理会让某人难以 连接到该站点。它会检查这个是否确实打算 向页面暴露敏感设备。它会阻止这个同意 永久监控其行为。其用户代理义务包括 ([Taking-Trust-Seriously]):

保护义务
保护要求用户 代理主动保护其用户的数据,而不仅仅 采取简单的安全措施。仅对静态数据和传输中的数据进行加密是不够的。 用户代理还必须 限制数据保留,帮助确保只收集严格 必需的数据,并要求任何用户代理能够合理意识到数据被共享给的参与者提供保障。
审慎义务
审慎要求用户代理通过谨慎处理其披露所管理的个人数据的方式, 尽最大努力执行相关原则。审慎并不等于 保密或秘密:即使用户代理共享了一些个人数据,只要 是以适当审慎的方式进行,仍可保持信任。
诚实义务
诚实要求用户代理向其用户 提供用户代理能够合理掌握的、与其相关并能提高其 自主性的信息,只要用户能够理解这些信息,并且存在适当的 时机。这个时机几乎绝不会是在这个正试图 做其他事情时,例如阅读页面或激活某个功能。诚实义务远远超出 较旧隐私制度中经常包含的透明度义务。与透明度不同,诚实 不能将相关信息隐藏在复杂的法律声明中,也不能依赖 同意对话框中提供的极短摘要。 如果这个人已经同意对其个人数据进行处理, 则用户代理应 向这个告知正在进行的处理, 并且其明显程度应与该处理可合理预见的影响成比例。
忠诚义务
由于用户代理 是一个可信代理,因此它在所有情况下都应忠于 使用它的,甚至应优先于 用户代理的 实现者。 当用户代理 执行损害其用户利益而使另一个参与者受益的处理时,这就是不忠诚。通常这会使 用户代理自身受益, 在这种情况下称为“自利交易”。即使某项行为与符合利益的处理同时进行,它仍然可能是不忠诚的,重要的是 它可能与这个的利益发生冲突。此外,还 必须牢记,额外的处理几乎总是意味着额外的风险。因此, 并非明确符合用户利益的处理 很可能是不忠诚的。 不忠诚始终是不适当的

这些义务确保用户 代理关照用户。在学术 研究中,与可信代理之间的这种关系通常被称为 “信义关系” ([Fiduciary-Law],[Fiduciary-Model],[Taking-Trust-Seriously]; 更长的非正式讨论请参见 [Fiduciary-UA])。某些司法管辖区可能对 “信义”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Fiduciary-Law])

本文档其余部分描述的许多原则扩展了用户代理的义务,并 使其更加精确。

1.5 纳入不同的隐私原则

虽然隐私原则旨在协同工作并相互支持, 但偶尔,某项旨在改进系统遵循某个隐私原则方式的提案可能会降低 系统遵循另一个原则的程度。

原则 1.5.1面对明显的 权衡时,首先寻找能够同时改进所有原则的方法。

对于任何不能完全满足所有原则的初始设计,通常都会存在 一些其他设计,它们可以改善某些原则的情况,而不牺牲 其他原则的任何方面。应努力寻找这些设计。

换一种说法,就是在开始在原则之间进行 权衡之前,先寻找帕累托 改进

网站用户代理API 设计者

一旦需要在帕累托前沿上的不同设计之间进行选择, 应优先考虑哪些隐私原则就是一个复杂问题,并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 具体情形的细节。请注意,人们的隐私也可能与 非隐私方面的考虑发生冲突。正如Web 伦理原则中所讨论的,“ 重要的是 考虑特定技术所应用的上下文、该技术的预期 受众、谁会从该技术中受益以及谁可能因此处于不利地位, 以及其中涉及的任何权力动态”([Ethical-Web-Principles])。尽管存在这种复杂性, 仍有一条基本 规则需要遵循:

原则 1.5.2如果某项服务 为了保护这些用户或其他用户而需要从其用户那里收集额外数据,则 必须采取额外的技术和法律措施,确保这些数据之后不能被 用于其他目的,例如扩大该服务。

这是数据不应被用于 超出收集数据时所说明目的范围的更一般 原则的一个特殊情况。

服务有时会使用人们的数据来保护这些人或其他人。 这样做的服务应说明其为此目的 使用哪些数据。它还应说明,如果认为某个人违反了服务的规则, 它可能会如何使用或共享这个人的 数据。

网站用户代理

如果某人违反了他们正在使用的服务的规则, 就认为他们会按比例牺牲一部分隐私保护,这种说法很有吸引力,但是

  1. 服务通常只能通过同时收集 无辜用户的数据来防止规则被违反。这种额外收集并不总是适当的, 尤其是在它 允许进行普遍监控时([RFC7258],[RFC7687])。
  2. 如果服务运营者想收集一些额外数据,他们可能会受到诱惑, 去定义允许自己这样做的规则和比例原则。

以下示例说明了一些冲突:

2. Web 隐私原则

本节描述了一组旨在普遍适用于 Web 上下文的原则。Web 上的特定上下文可能需要更多 限制或其他考虑。随着时间推移,我们预计会看到针对 Web 上更具体 上下文发布更多专门的隐私原则。

这些原则应由用户代理执行。当这无法实现时, 我们鼓励其他实体寻找执行这些原则的方法。

2.1 Web 上的身份

原则 2.1一个用户代理 应帮助其用户在所处的每个上下文中呈现他们想要的身份, 并应根据情况阻止或支持识别
用户代理

一个身份是定义 这个人的一组特征。其在某个上下文中的身份是他们 在特定情况下呈现的一组特征。

人们可以向不同上下文呈现不同的身份,也可以 在多个不同上下文中共享同一身份。

人们可能希望呈现临时或匿名身份。这是 一组过少或过于不稳定、因而无法用于 随时间跟踪他们的特征。

一个人的身份往往可能与其持有的任何法定身份 不同。

在某些情况下,用户代理遵守这一 原则的最佳方式是阻止识别(例如,使一个站点无法 获知其用户另一个站点上的行为)。

在其他情况下,用户代理遵守这一 原则的最佳方式是支持识别(例如,帮助其用户向 一个站点 证明自己在另一个站点上具有特定身份)。

类似地,用户代理可以 通过在对同一站点重复访问之间阻止或支持 识别,来帮助其用户

用户代理应尽最大努力 区分站点内的上下文, 并根据其用户的意愿调整其分区,以在这些站点内部的上下文之间阻止或支持识别

2.2 数据最小化

原则 2.2.1 站点用户代理以及其他 参与者 应将其传输的数据限制为实现其用户 目标所必需的数据,或者符合其用户意愿和利益的数据。
网站用户代理
原则 2.2.2 Web API 的设计应最大限度减少站点为了实现其用户目标 而需要请求的数据量。 Web API 还应针对传递给站点个人 数据提供细粒度控制和用户控制。
API 设计者

数据最小化限制了数据被披露或滥用的风险。它还 帮助用户代理和其他 参与者更有意义地解释其用户需要 作出的决定。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Web API 中的数据最小化

数据最小化原则适用于所有个人数据,即使 尚不知道它是否具有识别性、敏感性或其他危害性。参见: 2.4 敏感信息

2.2.1 辅助用途

站点 有时会以并非用户主要 目标所必需的方式使用数据。例如,它们可能向广告商收费、衡量站点性能,或 向开发者报告错误。 这些都是辅助使用数据的示例。

辅助使用是指数据处理 主要直接使该数据主体本人以外的参与者受益的任何情况。 个人数据的辅助使用可能使该受益, 但任何收益都是间接的。 例如,能够向广告商收费所带来的好处在于 站点可以维持业务并继续为未来交互提供服务, 但这一收益主要由站点所有者获得。

站点 可以从各种来源获得其进行辅助使用所需的数据:

非辅助 API
为支持用户即时目标而设计的 Web API,例如DOM 事件元素 位置 观察器
根据现有 信息计算的辅助 API
对可从 非辅助 API获得的信息进行过滤、汇总或时间偏移的 API,例如事件 时序 APIIntersectionObserver。 有关如何使用现有 非辅助 API 来证明新辅助 API 合理性的限制,请参见 2.3 信息访问
提供新信息的辅助 API
提供主要用于支持 辅助用途的新信息的 API,例如元素绘制 时序内存使用 测量弃用 报告

所有这些数据源都可能暴露有关一个人的 配置、设备、环境或行为的个人数据,这些数据可能是敏感的,或者可作为浏览器 指纹识别的一部分,用于跨上下文识别人们。为了遵守2.2 数据 最小化原则,站点用户代理应努力 理解并尊重人们关于使用这些数据的目标和偏好。

任务组尚未就用户代理应如何处理 根据现有信息计算 的辅助 API达成共识。 这些 API 的支持者认为,它们很难被用于 提取个人数据;它们比通过非辅助 API收集相同 信息更高效;如果有大量人关闭这些 API,站点采用这些 API 的可能性会降低;并且关闭它们这一行为本身可能会促进浏览器 指纹识别。 反对者认为,如果数据收集变得更容易或成本更低,更多站点就会 收集这些数据,而且由于仍存在一定风险,用户应该能够 关闭这组可能不会直接破坏站点 功能的 API。

由于不同用户很可能具有不同偏好:

原则 2.2.1.1针对根据现有信息计算 的辅助 API提供 新信息的辅助 API的规范应将它们标识为此类 API,以便用户代理能够为其用户提供适当的 选择。
API 设计者
2.2.1.1 设计提供新信息的辅助 API
原则 2.2.1.1.1 提供新信息 的辅助 API不应泄露任何尚未通过其他 API 提供的个人数据,除非有迹象 表明这样做符合用户的意愿和利益。
API 设计者

大多数辅助用途并不要求站点获知任何个人数据。 例如,站点性能测量和广告计费涉及对许多用户的数据求平均或 求和,从而掩盖任何个人的贡献。私密聚合技术通常可以通过 防止任何相关人员可被识别,使 API 在不暴露个人数据的情况下满足其使用 场景。

一些辅助用途并不要求其数据与某个人相关联,但 很难将跨许多人的有用聚合设计进 Web API,或者这可能要求发明新技术。API 设计者处理这种情况的一些方法包括:

  • 有时 API 可以改为对数据进行去标识化,但 如果 Web 页面可以对所收集的数据产生任何输入,这将很困难。
  • API 设计者可以仔细检查 API 是否没有泄露新的个人数据,如2.3 信息访问中所述。例如,API 可能会泄露 某个人拥有高速显卡、点击速度较慢,或使用某个代理,但其点击缓慢这一事实已经 通过DOM 事件时序 不可避免地暴露。
  • 用户代理可以 请求其用户许可,以启用这一类 API。 这有增加隐私劳动的风险,但例如,用户代理 可以使用首次运行对话框询问用户是否总体上支持 共享这些数据,而不是针对每次使用 API 都进行询问。

如果某个 API 必须作出这些选择之一,而之后该 API 的其他方面需要更改,设计者应考虑用一个 避免暴露个人数据的全新 API 替换整个 API。

另一些辅助用途确实要求将一个人与其 数据关联起来。例如,一个人可能希望提交错误报告,说明某个网站 在自己的特定计算机上无法正常运行,并且能够在开发者修复错误期间 收到后续沟通。这是请求 这个人许可的适当时机。

原则 2.2.1.1.2 用户代理应提供一种启用或禁用提供新信息 的辅助 API的方法,并应根据其用户的 需求设置默认值。
用户代理

有些人可能知道其 特定情况中的某些信息,从而使 API 设计者作出的一般决定对他们而言并不适当。 由于提供 新信息的辅助 API所提供的信息无法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获得,因此用户代理应允许人们关闭这些 API, 尽管这会增加浏览器 指纹识别的风险。

2.3 信息访问

原则 2.3 新的 Web API 对用户信息的保护程度至少应 与预计会继续保留在 Web 平台中的现有 API 一样好。
API 设计者用户代理

网站可用的大量 API 暴露了大量数据,这些数据可以组合 成有关人们、Web 服务器和其他事物的信息。

由用户控制的设置或权限可以保护 对 Web 上数据的访问。在设计 Web API 时,应使用访问保护 来确保 API 以适当的方式暴露信息。

增加获取信息新方式的新 API 必须 至少受到与现有方式同样严格的保护

在一组访问保护下可以接受暴露的信息,在 另一组保护下可能 不可接受。当 API 设计者打算以现有可接受 API 已经暴露相同信息为理由, 说明其新 API 可以接受时, 必须谨慎确保其新 API 仅在一组至少同样严格的保护 下可用。如果没有这些保护,就需要 从头论证,而不能依赖现有 API。

如果现有 API 提供了对某些信息的访问,但已有计划 修改这些 API 以阻止这种访问,则不得添加 提供相同信息的新 API,除非它们包含额外的 访问保护,以确保访问是适当的

例如,浏览器正在逐步移除在不同分区之间关联身份的能力。重要的是,新 API 不要添加 会重新启用跨上下文识别的功能。

2.3.1 不可避免的信息 暴露

Web 的一些功能历来使用可能 被用于损害人们隐私的特性来提供。目前还 无法移除对所有本应最好不予 暴露的信息的访问。

不可避免地提供对此类信息访问的新 API, 与现有可比较的 Web 平台功能相比,不应使该信息更容易被访问。

描述这些 API 的规范还应:

  • 明确说明,如果未来 Web 平台的变化使移除对同一 信息的其他访问成为可能,应如何移除此访问。
  • 明确说明任何阻止访问此类 信息的用户代理(可能会破坏 Web 上某些 其他浏览器不愿破坏的体验)如何防止新 API 暴露该 信息,同时不破坏额外的站点或用户体验。

2.4 敏感信息

原则 2.4 人们普遍认为,信用卡号码 或精确地理位置等某些类别的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但系统设计者不应因此假定其他 类别的信息就敏感。信息是否被 视为敏感信息,可能因一个的 情况以及交互的上下文 而异,并且可能随时间而改变。
网站用户代理API 设计者

有关某人的许多信息一旦被披露,都可能造成隐私损害。 例如:

某项特定信息对于不同 人可能具有不同的敏感程度。如果有关人们的敏感信息已经或可能 被暴露,他们可能会变得脆弱;参见1.2 脆弱性

2.5 数据权利

原则 2.5 人们对与自身有关的数据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应 由其用户代理以及正在处理数据参与者协助实现。
网站用户代理API 设计者

虽然仅靠数据权利不足以满足 Web 的所有隐私原则,但它们 确实支持自决,并有助于提高问责性。这些权利包括:

这项权利既包括能够查看已经收集或推断出的有关 自身的信息,也包括能够发现哪些参与者收集了有关自身的信息。因此, 包含有关人们信息的数据库不能保持 秘密,而且收集的有关人们的数据需要能够被这些人以有意义的方式 发现。

一个有权删除关于自己的信息,无论 其是否完全终止使用某项服务,尽管在这两种情况下可以删除哪些 数据可能有所不同。在 Web 上,一个可能希望删除 其设备上的数据、服务器上的数据或两者,而这个人可能并不总能明确知道 数据的位置。

可移植性对于支持一个在具有 不同数据实践的服务之间作出选择的能力是必要的。互操作性标准对于有效复用至关重要。 移植用户数据涉及 [Portability-Threat-Model] 中描述的安全和隐私风险。

对于某些会产生重大后果的决策,能够 将自己排除在自动化画像之外是一种隐私利益。例如,某些服务可能会根据 收集到的有关某人的数据改变商品价格(价格歧视)或信贷、保险报价。 这些改变可能产生重大后果(例如在财务方面),并且 那些认为基于有关自身数据作出的决定不准确或 不公正的人可能会对此表示反对。再例如,一些服务可能会根据 对摄像头数据运行的面部识别算法,推断用户的身份、是否为真人或 是否在场。由于面部识别 算法和训练集并非绝对可靠,并且可能表现出某些偏差,人们可能不愿 接受基于此类自动化识别作出的决定。

人们可能改变其有关同意的决定,也可能反对随后对有关 自身数据的使用。数据权利意味着一个人需要持续拥有控制权,而不仅仅是在 收集时拥有一次选择。

OECD 隐私原则 [OECD-Guidelines]、 [Records-Computers-Rights] 和 [GDPR] 等 文献描述了人们作为数据 主体所享有的许多权利。人们对有关自身数据的这些参与性 权利是自主性所固有的。

2.6 去标识化数据

原则 2.6 只要可能,处理者就应使用已经去标识化数据
网站用户代理API 设计者

当有很高的置信度认为,数据所描述的任何都无法通过该数据本身或与其他可用信息结合后被直接或 间接识别 (例如通过与标识符、用户代理或设备关联)时,数据即为去标识化数据。许多当地法规为数据被视为去标识化规定了额外要求,但这些要求不应 被视为隐私保护程度的上限。请注意, 与群体有关的进一步考虑在 隐私中的集体问题一节中讨论。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我们称之为受控去标识化数据

  1. 数据的状态是,可用于重新识别某个 个人的信息已经被移除或更改,并且
  2. 存在一个过程来防止尝试重新识别人们以及意外 泄露去标识化数据。([De-identification-Privacy-Act])

涉及受控去标识化数据的不同情况将需要 不同的控制措施。 例如,如果受控去标识化 数据由一个 参与者处理,典型的控制措施包括确保数据中使用的标识符仅对 该数据集唯一;任何能够访问该数据的人(例如该参与者的员工)都被 禁止(例如基于法律条款)进一步共享该数据;并且存在技术措施 防止重新识别或合并涉及该数据的不同数据集。

一般而言,目标是确保受控去标识化数据的使用方式 能提供切实可行的监督和问责程度,从而确保用于 保持假名性的技术和程序手段得以维持。

受控去标识化数据在多个 参与者之间共享时,这会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代表最佳 实践的典型控制措施的良好示例包括确保:

请注意,受控去标识化 数据本身不足以使 数据处理成为适当的

2.7 集体隐私

原则 2.7 群体和机构应通过集体 作出决定来阻止或允许数据 共享,并为数据处理规则设置默认值,从而支持自主性。
网站用户代理

隐私原则通常以向个人扩展权利的方式来定义。但是,在某些 情况下,代表群体集体决定适用哪些原则是最佳方式。 应在以下情况下考虑集体决策:

根据正在处理的数据不同,不同形式的集体决策具有正当性。 这些形式可能包括不同行政级别的政府机构、标准 组织、劳动者谈判团体或公民社会论坛。 即使集体决策可能优于将 隐私劳动转嫁给个人,它也不是 万灵药。 决策机构需要谨慎设计, 例如使用制度 分析与发展框架

2.8 设备所有者和管理员

原则 2.8 用户代理不应 向管理员告知用户行为,除非 披露这些信息对于执行设备或软件使用方面的合理限制是必要的。 即使某项披露是合理的,用户代理也必须确保其用户 知道这种监视。
用户代理

有关此原则如何适用于拥有监护人的 脆弱人群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1.2.1 监护人

计算设备具有管理员,他们 拥有对设备的特权访问权限,以便安装和配置 在设备上运行的程序。设备的所有者可以 授权一个管理员管理整个 设备。 某些用户代理实现还可以 根据登录其中的账号分配一个管理员来 管理特定的用户 代理

有时,使用设备的并不拥有该设备,也没有 对其的管理员访问权限(例如,雇主向 员工提供设备;朋友将设备借给客人;或父母向 年幼的孩子提供设备)。另一些时候,设备的所有者和主要用户 可能并不是唯一拥有管理员访问权限的人。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权力失衡。儿童可能难以访问父母提供的设备 之外的任何计算设备。遭受虐待的受害者可能无法 阻止其伴侣拥有对其设备的管理员访问权限。员工可能 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同意使用雇主的设备。

虽然设备所有者有利益、有时也有责任确保其设备 按照其预期方式使用,但使用该设备的在 使用设备时仍然享有隐私权。该原则通过两种方式保障这一隐私权:

  1. 用户代理开发者 需要考虑设备所有者管理员的请求是否合理,并拒绝实现 不合理的请求,即使这 意味着销量减少。在利益相关方 优先级中,所有者/管理员的需求并不优先于用户需求。
  2. 即使信息披露是合理的,其数据正在被披露的 也需要知道这一点,以便避免做出会导致不希望出现的 后果的事情。

某些管理员请求对于某些类型的 用户(例如员工或儿童)可能是合理的,但对于其他类型(例如朋友或亲密伴侣)则可能不合理。 用户代理应 以有助于不同用户作出适当反应的方式解释管理员将了解到哪些信息。

2.9 保护 Web 用户免受滥用行为侵害

原则 2.9.1 允许在 Web 上进行通信的系统必须提供 有效的功能来举报滥用
网站API 设计者
原则 2.9.2 用户代理站点 必须 采取措施保护其用户免受滥用行为侵害,并且在设计 Web 平台功能时必须考虑滥用 缓解措施。
网站用户代理API 设计者

数字滥用是 通过数字手段虐待一个人。在线骚扰 是“通过有害行为在网上对个人或群体进行普遍或严重的针对” [PEN-Harassment], 并构成一种滥用形式。骚扰是 Web 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尤其是在社交媒体上。虽然骚扰可能影响任何使用 Web 的人,但对于 LGBTQ 人群、女性、种族或族裔 少数群体、残障人士、脆弱人群和其他边缘化 群体而言,骚扰可能更严重,其后果也可能影响更大。

骚扰本身既是对隐私的侵犯,也可能由 其他隐私侵犯行为促成或加剧。

骚扰可能包括:发送不需要的信息;指使 他人联系或骚扰某个人(“围攻”);披露有关某人的敏感信息; 发布关于某人的虚假信息;冒充某人;侮辱;威胁;以及 仇恨或贬损性言论。

披露身份识别或联系信息(包括“人肉搜索”)通常可被用于使 更多攻击者持续发送构成骚扰的不需要的信息。 披露位置信息可被用于侵扰一个人的 人身安全或个人空间。

举报机制属于缓解措施,但可能无法阻止骚扰,尤其是在 托管方、版主或其他中介支持或参与滥用的情况下。

有效举报很可能需要:

不需要的 信息涵盖了广泛的未经请求的通信,从 单独来看通常无害但汇集起来会造成滋扰的消息(垃圾信息),到 发送露骨、令人不适或暴力的图像。

系统设计者应采取措施,使发送不需要的信息变得更加困难 或成本更高,并使发送者承担更多责任。

2.10 目的限制

原则 2.10.1 在访问个人数据或请求权限时,站点和其他参与者应说明数据将被用于的目的
网站用户代理
原则 2.10.2 参与者不应将个人数据用于所说明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其他用途通常称为 次要用途 [RFC6973]。)
网站用户代理

为特定目的而设计的功能通过提供仅用于或主要 用于特定目的的功能来促进这些原则。为特定目的而设计的功能使向 人们解释目的变得更容易,并且还可能 限制数据可行的次要用途。在构建为特定目的而设计的功能时, 应考虑高级 API 与低级 API 之间的权衡

受控去标识化数据可以以与所说明 目的兼容的方式用于其他目的。

2.11 透明度

原则 2.11.1 在访问数据或请求权限时,站点(以及其他参与者)应向 人们提供有关数据使用的相关说明性信息,并且用户代理 应帮助呈现和使用这些信息。
网站用户代理

透明度是同意的必要条件,但并不充分。相关说明性 信息包括谁正在访问数据、访问哪些数据(包括可能从这些数据中作出的 推断或这些数据的组合),以及如何使用数据。为了使透明度对 人们有意义,说明性信息必须在相关上下文中提供。

在设计可能涉及权限的新 Web 功能时,应考虑权限是否 必要,以及如何使该权限具有实际意义 [Adding-Permissions]。

过去的研讨会曾探讨改进 Web 权限的需求:

原则 2.11.2 与隐私相关实践的信息应同时以易于访问的通俗 语言形式和机器可读形式提供。
网站API 设计者

以机器可读方式呈现与隐私相关的实践,对于用户代理 能够帮助人们作出一般性决定是必要的,而不是错误地依赖 人们能够或愿意在每次访问网站之前阅读文档这一 想法。机器可读的 呈现方式还通过使研究人员和监管机构更容易发现、记录和分析数据收集与 处理,以识别可能造成伤害的情况,从而促进集体治理

以易于访问的通俗语言呈现与隐私相关的实践,对于 人们在选择这样做时,能够在具体情况下作出知情决定是必要的。 站点用户代理以及其他参与者都可能需要以无障碍形式向人们呈现与隐私相关的实践。

原则 2.11.3 可用于识别人们的机制应设计为 使其运行对用户代理、研究人员和监管机构而言是可见且可区分的。
网站API 设计者

不透明的识别方法之所以有害,部分原因是它们对 用户不可见,从而削弱了用户控制 [Unsanctioned-Tracking]。设计能够 最大限度减少数据并明确发出数据请求的功能,可以实现可检测性——一种透明度形式,它是 缓解浏览器 指纹识别的重要措施。

2.13 通知和打断

通知和其他打断式 UI 可以成为吸引注意力的有力方式。 根据所使用的操作系统,通知可能出现在 浏览器上下文之外(例如通用通知托盘中),甚至可能使设备 振动或播放提示音。 与所有强大功能一样,通知可能被滥用并成为滋扰, 甚至被用于操纵行为,从而降低自主性

原则 2.13.1一个用户代理应帮助 用户控制通知以及其他可能用于操纵 行为的打断式 UI。

用户代理应 提供 UI,使其用户能够检查哪些 Web 站点已被授予 显示提醒的权限,并撤销这些权限。 用户代理还应 对最初请求接收 通知权限的行为应用某种质量指标(例如,禁止站点在首次访问时请求权限)。

用户代理
原则 2.13.2Web 站点应仅将 通知 用于其用户明确请求的信息。

Web 站点在请求发送打断式 通知的权限时,应告知其用户人们可以预期 收到哪种具体信息,以及如何关闭通知。Web 站点不应在 用户不太可能拥有足够知识(例如有关自己将订阅何种 通知的信息)来作出知情响应时请求发送通知的权限。如果 这种信息不太可能已被提供,则用户代理应采取 缓解措施(例如警告通知 API 可能被恶意使用)。 权限应在上下文中请求。

网站

2.14 禁止报复

原则 2.14 参与者不得报复那些保护其数据免受 非必要处理,或行使其数据权利的人们
网站用户代理

人们应可以自由限制其共享的私密信息量, 请求参与者限制对已共享数据的使用, 或请求删除数据。 当一个选择拒绝或撤回使用其 数据的许可时, 进行报复是不适当的。

当服务运行所必需的数据被拒绝提供时,终止服务并不属于报复。 但是,如果拒绝提供数据 导致与使用该数据无关的行动, 则可能构成报复。 报复行为的示例包括:

2.15 支持选择要 呈现的信息

原则 2.15.1 用户代理应 支持人们选择向请求信息的参与者提供哪些信息,甚至包括允许用户提供任意信息。
用户代理

参与者可以投入时间和精力,将从人们那里收集数据的方式自动化,并可以 以使人们披露 信息比不披露容易得多的方式设计其产品,而 人们通常不得不手动应对各种选项、重复 提示和欺骗性模式。在许多 情况下,数据的缺失——即一个拒绝提供某些信息—— 本身也可能具有识别性 或透露信息。此外,API 可以以僵化的方式定义或实现,从而阻止人们 访问有用的功能。例如,我可能想查找自己将在 本周末访问的某个城市中的餐馆,但如果我的地理位置被强制设置为与 GPS 匹配,餐馆查找 站点可能只允许搜索我当前位置附近的餐馆。在其他情况下,站点并不遵守数据 最小化原则,并请求超出其需要的信息。该原则支持 人们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数据。

用户代理应使 人们能够轻松地呈现他们 希望呈现的身份,并以 由他们控制的方式提供有关自身或其设备的信息。这有助于人们保持隐匿([Lost-In-Crowd], [Obscurity-By-Design]),包括通过混淆 有关自身的信息([Obfuscation])。

原则 2.15.2 API 的设计应确保通过 API 返回的数据不会代表用户断言有关用户或其环境的事实,也不会代表用户 作出承诺。
API 设计者

相反,API 可以表明一个的偏好、一个选择的身份、一个 的查询或兴趣,或者一个选择的沟通风格。

例如,用户 代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支持该原则:

  • 生成特定于域的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定向标识符,使人们能够 登录站点,而不会变得可在不同上下文之间被识别。
  • 提供按照用户指定的参数生成地理位置和加速度计数据的选项。
  • 响应摄像头提示时上传已存储的视频流。
  • 根据用户配置自动允许或拒绝权限提示。

站点应在威胁建模中考虑欺骗,并且不应假定 Web 平台 API 对有关用户的信息的一致性、时效性或正确性提供任何保证。人们通常 控制自己用于与网站交互的设备和软件。响应站点 请求时,人们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任意修改或选择其提供的信息, 其中既包括恶意目的,也包括自我保护。

在极少数必须将 API 定义为返回真实当前值的情况下,用户仍然可以 配置其代理以其他信息响应,原因包括测试、审计或 缓解各种形式的数据收集,包括浏览器 指纹识别

A. 通用概念

A.1

(也称用户数据主体)是任何自然人。在本文档中, 我们主要使用人们来指代人类,以提醒我们注意其 人性。当我们使用用户这一术语时, 是指在特定时间恰好正在使用给定 系统的特定

特定上下文中的脆弱者 是一个其自主选择能力比通常情况下更容易被剥夺的。除其他事项外,他们应 默认获得更强的隐私保护,并且可能被认为无法 同意与系统进行的各种交互。 人们可能由于不同原因而处于脆弱状态,有些人可能 只在特定上下文中处于脆弱状态。例如,儿童可能 在许多上下文中都很脆弱,但与雇主或其他参与者之间存在权力失衡的人,可能只在 该参与者也存在的上下文中处于脆弱状态。参见1.2 脆弱性

A.2 上下文

上下文是一个物理或数字环境,其中人们与其他 参与者交互,并且人们将其理解为 与其他上下文不同的环境。

上下文并不是根据谁拥有或控制它来定义的。在同一公司 的不同上下文之间共享数据,也可能构成 隐私侵犯,就像同样的数据在无关联的参与者之间共享一样。

A.3 服务器端参与者

参与者是一个可以合理地 理解为自己正在与之交互的单一“事物”的实体。参与者可以是,也可以是公司、 协会或政府机构等集体实体。

用户代理通常会向 人们说明他们正在查看的 Web 页面是由哪个站点 提供的。在该站点上,就内容和数据处理作出决定或委托他人作出决定的参与者,称为该 Web 页面的第一方。当一个 与 Web 页面的某一部分交互时,该交互的第一方 通常是该 Web 页面的第一方。 但是,如果另一个参与者决定页面该部分如何 工作,并且一个拥有现实可用时间和精力的合理人能够意识到 这个其他参与者拥有这种控制权,那么这个其他 参与者就是该交互的第一方

如果有人捕获有关与 Web 页面交互的数据, 则该交互的第一方应对该数据被如何处理负责, 即使实际执行处理的是另一个参与者

第三方是除访问网站的参与者以外, 既不是访问网站的,也不是他们预期正在与之交互的第一方的任何参与者。

A.4 对数据进行操作

我们将个人数据定义为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直接或 间接相关的任何信息,例如通过引用 标识符([GDPR], [OECD-Guidelines], [Convention-108])。

在 Web 上,通常会为网站所看到的某种身份分配某种类型的标识符,这使自动化 系统更容易存储有关这个的数据。

如果通过将一组数据与其他 数据结合,可以合理地识别或重新识别一个,那么这两组数据都是个人数据

当给定上下文中的参与者在 呈现信息和使用个人数据时遵循该上下文的原则,人们就在该上下文中享有隐私。 当该上下文的原则未被遵循时,就发生 隐私 侵犯。如果遵循了这些原则,我们称某个特定交互是 适当的, 否则称为不适当的

如果一个参与者对数据执行操作,无论是否通过自动化手段,例如 收集、记录、组织、结构化、存储、改编或修改、 检索、查阅、使用、通过传输披露、共享、传播或 以其他方式提供、出售、对齐或组合、限制、删除或 销毁个人数据,则该参与者处理了数据。

如果一个参与者将数据提供给任何其他 数据控制者,则该参与者共享了数据。请注意,根据此定义,一个参与者向自己的 服务提供商提供数据,并不属于共享该数据。

当一个参与者为了换取某种有价值的东西而共享数据时,即使这种价值并非金钱,该参与者也出售了数据。

给定数据处理目的,是在给定 上下文中,通过此处理实现或力求实现的预期、意图或 计划结果。在描述目的时,应足够具体, 使熟悉相关上下文的人能够选择某种 可实现该目的手段

手段是在给定上下文中,为实现特定 目的处理数据的一般方式。手段相对抽象, 并不会具体到所有实现细节。例如,为了 实现恢复一个人偏好的目的,所采用的手段可以是 在偏好存储中查找其标识符。

数据 控制者是决定数据处理的手段目的参与者。任何不是服务 提供商参与者都是数据控制者

服务提供商数据处理者

A.5 识别

识别是意识到某个给定身份 与另一个身份对应于同一个的行为;另一个身份可能 是在另一个上下文中观察到的,也可能是在同一上下文中但在 不同时间观察到的。如果有人意识到两个身份很可能对应于同一个,即使并不确定,识别也可以是概率性的。

无论识别过程中是否包含一个的法定身份或 法定身份特征,这个人都可以被识别

A.5.1 识别类型

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的识别

跨上下文识别是在不同 上下文之间进行的识别

只有当被识别的人可以合理预期识别会发生,并且能够控制是否发生时,跨上下文识别才是适当的

如果一个人在两个不同 上下文中使用同一项可识别信息(例如其电子邮件或电话号码),这并不自动 意味着他们打算在两个上下文中使用同一身份。除非存在 其他迹象表明他们打算使用单一身份,否则使用 该信息识别他们是不适当的。为了帮助 跨上下文识别而寻找额外的识别信息同样是 不适当的

上下文识别人们的系统需要 小心,不要以违反使用从另一个 上下文获取的信息所适用原则的方式,应用一个上下文的原则。这对于脆弱者尤其如此,因为 在不同上下文中识别他们,可能迫使暴露 会揭示其脆弱性的特征。例如,如果你在 聚会上遇到自己的治疗师,你会期望对方与你谈论不同于 平时的话题,甚至可能假装不认识你。

跨站点识别是指在不同站点上观察到身份时进行的识别。在通常情况下, 这些站点属于不同的上下文, 因此跨站点识别跨上下文识别在相同情况下都是不适当的

同站点 识别是指单个站点在两次或更多次访问之间识别一个

如果一个合理预期自己在对同一站点的不同访问中 会使用不同的身份,但该站点仍然 识别了他们,就会造成隐私损害。

请注意,这些类别存在重叠:跨站点识别通常也是 跨上下文识别(并且始终会跨分区识别);而 同站点识别有时也是跨上下文识别(并且可能涉及也可能不涉及 多个分区)。

A.5.2 用户代理对识别的感知

分区用户代理尝试匹配其用户如何理解某个上下文的结果。用户代理无法完全 理解其用户如何体验所访问的站点,因此在构建 分区时,通常需要近似确定上下文之间的边界。

在没有更好信息的情况下,分区可以定义为:

  • 一组环境 (大致包括:同站点和跨站点 iframe、 worker 和顶层页面)
  • 顶层 源位于同一站点中(注意: 参见 [PSL-Problems])
  • 在同一用户代理安装中访问(对于支持这些功能的用户代理,还包括浏览器配置文件、 容器或容器标签页)
  • 在人或用户代理清除该站点的 Cookie 和其他存储的时间点之间(有时会在每个 会话结束时自动清除)。

用户代理可能很难检测单个站点何时包含 多个上下文。当用户代理能够检测到这一点时,应相应地 调整其分区,例如按照子域或站点路径对身份进行分区。用户代理应努力提高其 区分站点内不同上下文的能力。

用户代理应 防止人们跨分区识别,除非他们有意被 识别。

请注意,即使站点不能完全确定 多次访问来自同一个人,也仍可能造成伤害,因此用户代理还应采取措施 防止此类概率性识别。目标隐私威胁 模型讨论了 其中涉及的权衡([Privacy-Threat])。

如果用户代理能够判断 其用户正在网站上使用某个特定身份,它应向用户明确显示该当前身份(例如,如果 用户通过凭据管理第 1 级之类的 API 登录站点)。

B. 一致性

本文档并不严格遵循 [RFC2119] 术语, 因为它主要属于 资料性文档,并不容易用于约束某个一致性类别。 但是,在表述其原则时,我们谨慎使用“应该”来表示 在少数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不遵循某项原则,并使用“必须”来表示 我们认为不存在任何可以合理证明偏离该原则具有正当性的 情况。

C. 致谢

本文档中的一些定义建立在 跟踪 偏好表达 (DNT)的工作基础之上。

以下人员按名字的字母顺序排列,对 本文档的编写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作出了宝贵贡献: Amy Guy, Ben Savage, Chris Needham, Christine Runnegar, Dan Appelquist, Don Marti, François Daoust, Ian Jacobs, Irene Knapp, Jonathan Kingston, Kyle Den Hartog, Mark Nottingham, Martin Thomson, Nick Doty, Peter Snyder, Sam Weiler, Shubhie Panicker, Tess O'Connor, and Wendy Seltzer.

D. 问题摘要

本规范中未列出任何问题。

E. 参考文献

E.1 资料性参考文献

[Adding-Permissions]
再添加一个权限?一份 指南. Nick Doty. 2018. URL: https://github.com/w3cping/adding-permissions
[Addressing-Cyber-Harassment]
应对 网络骚扰:网络空间仇恨犯罪概述. Danielle Keats Citron. Case Western Reserve Journal of Law, Technology & the Internet. 2015. URL: https://scholarship.law.bu.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634&context=faculty_scholarship
[Beyond-Individual]
超越个人层面的隐私(载于 《现代社会技术隐私视角》). J.J. Suh; M.J. Metzger. Springer. URL: https://doi.org/10.1007/978-3-030-82786-1_6
出版商 告诉 Google:我们不是你的同意跑腿. Rebecca Hill. The Register. URL: https://www.theregister.com/2018/05/01/publishers_slam_google_ad_policy_gdpr_consent/
[Content-Aggregation-Technology]
内容聚合技术 (CAT). Robin Berjon; Justin Heideman. URL: https://nytimes.github.io/std-cat/
[Contextual-Integrity]
作为上下文 完整性的隐私. Helen Nissenbaum. Washington Law Review. URL: https://digitalcommons.law.uw.edu/wlr/vol79/iss1/10/
[Convention-108]
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处理中的个人保护 公约. Council of Europe. URL: https://rm.coe.int/1680078b37
[Credential-Management-1]
凭据管理第 1 级. Nina Satragno; Marcos Caceres. W3C. 2024 年 8 月 13 日. W3C 工作草案. URL: https://www.w3.org/TR/credential-management-1/
[CSSOM-View-1]
CSSOM 视图模块. Simon Pieters. W3C. 2016 年 3 月 17 日. W3C 工作草案. URL: https://www.w3.org/TR/cssom-view-1/
[Dark-Pattern-Dark]
是什么让暗黑模式……变得暗黑?设计 属性、规范性考虑和测量方法. Arunesh Mathur; Jonathan Mayer; Mihir Kshirsagar. URL: https://arxiv.org/abs/2101.04843v1
[Dark-Patterns]
暗黑模式:过去、现在与 未来. Arvind Narayanan; Arunesh Mathur; Marshini Chetty; Mihir Kshirsagar. ACM. URL: https://dl.acm.org/doi/10.1145/3397884
[Data-Minimization]
Web API 中的 数据最小化. Daniel Appelquist. W3C TAG. 发现草案. URL: https://www.w3.org/2001/tag/doc/APIMinimization-20100605.html
[De-identification-Privacy-Act]
去标识化 与隐私法. Office of the Australian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Australian Government. URL: https://www.oaic.gov.au/privacy/guidance-and-advice/de-identification-and-the-privacy-act
[Deprecation-Reporting]
弃用报告. W3C. 社区组报告草案. URL: https://wicg.github.io/deprecation-reporting/
[Design-Principles]
Web 平台设计原则. Martin Thomson; Jeffrey Yasskin. W3C. 2025 年 4 月 30 日. W3C 工作组说明. URL: https://www.w3.org/TR/design-principles/
[Digital-Market-Manipulation]
数字市场 操纵. Ryan Calo. George Washington Law Review. URL: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2309703
[DOM]
DOM 标准. Anne van Kesteren. WHATWG. 现行标准. URL: https://dom.spec.whatwg.org/
[Element-Timing]
元素时序 API. W3C. 编辑 草案. URL: https://w3c.github.io/element-timing/
[Ethical-Web-Principles]
Web 伦理原则. Daniel Appelquist; Hadley Beeman; Amy Guy. W3C. 2024 年 12 月 12 日. STMT. URL: https://www.w3.org/TR/ethical-web-principles/
[Event-Timing]
事件时序 API. Michal Mocny. W3C. 2025 年 4 月 16 日. W3C 工作草案. URL: https://www.w3.org/TR/event-timing/
[Fiduciary-Law]
信义 法. Tamar Frankel. California Law Review. 1983 年 5 月. URL: http://www.bu.edu/lawlibrary/facultypublications/PDFs/Frankel/Fiduciary%20Law.pdf
[Fiduciary-Model]
隐私的信义模型. Jack M. Balkin. Harvard Law Review Forum. 2020 年 9 月 26 日. URL: https://ssrn.com/abstract=3700087
[Fiduciary-UA]
用户代理的信义义务. Robin Berjon. URL: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827421
[fingerprinting-guidance]
在 Web 规范中缓解浏览器指纹识别. Nick Doty; Tom Ritter. W3C. 2025 年 3 月 21 日. W3C 工作组 说明. URL: https://www.w3.org/TR/fingerprinting-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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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为 所有人而设. Tim Berners-Lee. 在 2012 年伦敦奥运会开幕 式上发表的声明. URL: https://twitter.com/timberners_lee/status/22896008567259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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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 数据保护条例 (GDPR) / Regulation (EU) 2016/679.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 URL: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16R0679&fr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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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公地中的 隐私治理. Madelyn Rose Sanfilippo; Brett M. Frischmann; Katherine J. Strandbur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URL: https://www.cambridge.org/core/books/governing-privacy-in-knowledge-commons/FA569455669E2CECA25DF0244C62C1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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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隐私控制 (GPC). Sebastian Zimmeck; Peter Snyder; Justin Brookman; Aram Zucker-Scharff. W3C. 2025 年 4 月 16 日. W3C 工作草案. URL: https://www.w3.org/TR/g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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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 标准. Anne van Kesteren; Domenic Denicola; Dominic Farolino; Ian Hickson; Philip Jägenstedt; Simon Pieters. WHATWG. 现行 标准. URL: https://html.spec.whatwg.org/multi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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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制度多样性. Elinor Ostro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URL: https://press.princeton.edu/books/paperback/9780691122380/understanding-institutional-diversity
[Individual-Group-Privacy]
从个人隐私到群体 隐私:大数据分析中的群体隐私. Brent Mittelstadt. Philosophy & Technology. URL: https://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s13347-017-0253-7
[infra]
Infra 标准. Anne van Kesteren; Domenic Denicola. WHATWG. 现行标准. URL: https://infra.spec.whatwg.org/
[Internet-of-Garbage]
垃圾 互联网. Sarah Jeong. The Verge. 2018. URL: https://www.theverge.com/2018/8/28/17777330/internet-of-garbage-book-sarah-jeong-online-hara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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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section Observer. Stefan Zager; Emilio Cobos Álvarez; Traian Captan. W3C. 2023 年 10 月 18 日. W3C 工作草案. URL: https://www.w3.org/TR/intersection-observer/
[Lost-In-Crowd]
为什么你再也无法 消失在人群中. Woodrow Hartzog; Evan Selinger. The New York Times. URL: https://www.nytimes.com/2019/04/17/opinion/data-privacy.html
[New-Chicago-School]
新 芝加哥学派. Lawrence Lessig.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998 年 6 月. URL: https://www.docdroid.net/i3pUJof/lawrence-lessig-the-new-chicago-school-1998.pdf
[NIST-800-63A]
数字身份指南: 注册和身份核验要求. Paul A. Grassi; James L. Fenton; Naomi B. Lefkovitz; Jamie M. Danker; Yee-Yin Choong; Kristen K. Greene; Mary F. Theofanos. NIST. 2020 年 3 月. URL: https://pages.nist.gov/800-63-3/sp800-63a.html
[Obfus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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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scurity-By-D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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